双鸭山市尖山区鑫龙运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BBCC08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尖山区五马路老客运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43号
经调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届满期间违法所得5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就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24年6月3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2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资质;
5.《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18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一份,证明当事人至检查之日食品经营许可已超过有效期。
6.《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复查情况;
7.《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时间、地点和送达人;
当事人提供材料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