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60142.262661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7301T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拉萨贡嘎机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0
(2022)藏0103行初4号
行政处罚
张**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7
(2020)藏0102民初22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拉萨市山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门市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0-03-25
(2020)藏01民终80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帅**
四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3-25
追偿权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四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0-31
(2019)藏0124民初56号
追偿权纠纷
师**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四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水县人民法院
6
2019-08-29
(2019)藏0124民初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帅**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曲水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1
(2019)藏0124民初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师**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水县人民法院
8
2019-08-21
(2019)藏0124民初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师**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四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27
(2023)藏0522民初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裁判文书
贡嘎县人民法院
2
2023-07-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贡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08-20
(2023)藏0522民初67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四川华熙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27166.62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08
2021-04-28
(2020)藏0202民初1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4
2020-03-31
(2020)藏01民终8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帅**与四川大禹林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33277.5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01
2018-08-20
(2018)藏01民终318号
拍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西藏天衡拍卖公司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1-03
2017-06-15
(2017)藏0102民初810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03
2017-06-15
(2017)藏0102民初810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03
2017-06-15
(2017)藏0102民初810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03
2017-06-15
(2017)藏0102民初810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0-12
2016-10-12
(2016)藏0102民初144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与西藏天衡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藏市监处﹝2023﹞4号
经查,2022年8月—2022年12月,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货物和邮件服务费。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收取货物和邮件为0的航班货物和邮件服务费304218.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3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6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证明货物和邮件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4.2022年8月—2022年12月货邮服务费多收费用统计表,货物和邮件收费明细表证明当事人货邮服务费多收情况。5.机场服务协议/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证明货邮服务费收费标准。
罚款3.042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422.00元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2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400002023082300004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货物和邮件服务费的违规费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2022年8月-2022年12月,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货物和邮件服务费。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收取货物和邮件为0的航班货物和邮件服务费304218.40元。
304218.40元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