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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忆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宗明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MA5KADXUX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文竹镇桂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2024)桂11民终1076号
物权保护纠纷
昭平县文竹镇七冲村村民委员会
广西忆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林罚决字〔2025〕第129号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雇人在昭平县文竹镇七冲村42林班0201小班林地挖掘修建水厂取水点、硬化水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昭平县文竹镇七冲村42林班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南永丰林调字【2025】 第089号>,勘查测定昭平县文竹镇七冲村42林班0201小班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公益林林地面积为0.0035公顷(35㎡)。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委托人的笔录、证人笔录、现场鉴定等证据材料证实,你公司对此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被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公益林林地35㎡×10元/㎡=350元)1倍的罚款: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昭平县林业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