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贪生咖啡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家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01MAC5X5N70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独克宗古城仓房街独古硕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处罚〔2026〕9号
一是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注册登记于香格里拉市辖区,不存在无证经营行为。
二是当事人被扣押的21种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信息完整,生产许可信息完备。
三是截至检查当天涉案物品均超出了保质期。(具体情况详见《贪生咖啡馆涉案物品保持期情况表》)
四是当事人被扣押的21种过期预包装食品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一)奶油南瓜浓汤、联豪食品菲力牛排、金桔茶(果酱)、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意大利面酱、桂花茶(果味酱)、泰式甜辣酱、亚洲渔港至Q虾球、椰皇水等13种食品,主要用于咖啡、意面、果茶、油炸食品等餐食加工制作,属于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料;(二)安格斯石榴味糖水调味糖浆、天空之橙代用茶、好时焦糖味糖浆、盾皇风味糖浆、肉桂粉、防潮糖粉等8种食品早已被其他产品替代,在经营过程中未使用过,因未及时清理造成这些产品出现在仓库及货架上。
五是天空之橙代用茶因无法提供进货价格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剩余20种涉案过期食品进货价格合计865.3元。
六是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或使用销售软件,根据微信收款记录无法分辨、统计与涉案产品相关的产品销售金额,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七是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八是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全面收集和整理了涉案物品的相关货值金额,协助办案人员查清货值金额。同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了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相关资质证件与部分产品的检验报告。
九是当事人在本案之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受到过相关投诉举报。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是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结合裁量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的自查工作,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物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二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同时结合裁量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责令改正,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效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综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自查工作、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15日内完成对仓库及烹饪区自查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物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