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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万店镇塔湾康复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增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3MA4890MT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曾都区万店镇塔湾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2024年5月5日当事人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三维鱼肝油乳(成人用)2盒,其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37023584,产品批号:2312131,生产日期:20231213;有效期至:20250612。进货价10.6元/盒,进货金额21.2元。2025年1月6日在有效期内售出1盒,销售价12元/盒。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的1盒“三维鱼肝油乳(成人用)”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主动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销毁,并对其他药品逐一排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具体规定“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减轻处罚: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曾都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四季感冒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从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20盒,进货价5.25元/盒,已售出12盒,售价7元/盒,销售金额为84元,剩余8盒,货值金额为56元。上述“疏风散热胶囊”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进货价15.1元/盒,已售出1盒,售价24元/盒,销售金额为24元,剩余9盒,货值金额为216元。上述“强必林牌阿莫西林颗粒”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进货价3.934元/盒;已售出3盒,售价8元/盒,销售金额为24元,剩余7盒,货值金额为56元。上述“一贝牌阿莫西林颗粒”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进货价1.989元/盒,已售出8盒,售价3元/盒,销售金额为24元,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6元。上述“石药牌阿莫西林颗粒”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进货价3.214元/盒,已售出9盒,售价10元/盒,销售金额为90元,剩余1盒,货值金额为10元。截至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的8盒四季感冒片、9盒疏风散热胶囊、7盒强必林牌阿莫西林颗粒、2盒一贝牌阿莫西林颗粒、1盒石药牌阿莫西林颗粒已超过有效期,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合计货值金额为344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五种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销售库存记录,显示上述药品均是在有效期内售出,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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