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66892203X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御泰路201号3幢1-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渝0108民初76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麦可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7
(2024)渝0108民初297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兰**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1
(2024)渝0112民初410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彭*,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1
(2024)渝05民终68号
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非色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9-12
(2023)渝0108民初16974号
合同纠纷
重庆非色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陈*,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5
(2023)渝0108民初164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润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7
2023-08-14
(2023)渝0108民初164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润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3-03-28
(2023)渝0108民初3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龙坡区石坪桥阳阳副食店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9
2023-03-15
(2023)渝0108民初15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梵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3)渝0108民初15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梵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20
(2022)渝0109民初6490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3
(2022)渝0109民初6489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1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9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0
2021-03-15
(2021)渝0118民初1360号
广告合同纠纷
重庆阿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03
2020-08-11
(2020)渝0112民初16934号
合同纠纷
程**与重庆诚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709号
广告主系房地产销售商,在微信平台和抖音平台注册认证微信公众号和黄御峰(微信号:h***yf);抖音号和黄地产御峰(抖音号:183****742)、和黄御峰(抖音号:834****4761)。2023年6月当事人与和广告主签订了《和记黄埔地产抖音、微信、微博运营及网络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自媒体号由当事人运营维护,取得自媒体号的控制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使用广告主注册认证抖音号和黄御峰(抖音号:834****4761)发布了自己制作的一则交通配套很重要的短视频,视频主播在介绍中使用了步行到两个地铁站的时间5分钟就可以到达的描述;通过网络媒介推介所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广告属性。通过2023年9月19日在微信公众号和黄御峰(微信号:h***yf)以生活向新--打开轨道环线上的御峰生活为标题制作发布图文信息包含由御峰誉都出发,起于轨道环线罗家坝站,在上新街站换乘6号线,全程共3个站点,预计10分钟,到达解放碑商圈预计6分钟,到达南坪商圈、预计约10分钟,到达杨家坪商圈等信息,且在该则消息末尾发布了御峰销售中心的交通示意图以及销售热线、地址等信息。上述信息具有自媒体账号发布,具有媒介性,并对和广告主销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了推介,构成商业广告要素。因此,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制作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11月,从事广告业务十余年,应当知晓《广告法》相关禁止性规定,认定当事人具有明知或应知上述广告违反《广告法》而仍然设计、制作、发布的行为。当事人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记黄埔地产抖音、微信、微博运营及网络维护服务合同》,合同金额**00元/月。属于打包金额,无法具体计算每一条的费用,因此涉及的两条违法广告的制作费用没有办法单独计算,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已配合广告主删除了涉案违法广告内容,并通过微信公众号配合发布致客户的一封致歉信,认定具有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