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装饰材料市场方正装饰材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晓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BRX0U3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518号(温州装饰材料市场29幢A-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4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中旬从他人处购入3台型号6837、潮州市潮安区中圣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连体坐便器,进价430元/台,合计进价1290元。购入后,当事人将该批次连体坐便器放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518号(温州装饰材料市场29幢A-3)经营场所内以合格品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已销售2台(其中销售给检测机构1台),销售价550元/套,计销售额1100元;库存 1套(封存备样),计货值550元,以上合计经营额1650元。经抽样检测,该批次连体坐便器便器用水量、安全水位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标准,坐便器水效等级、坐便器水效限定值项目不符合GB25502-2017标准,依据《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称不合格原因为厂家未按标准规定调配按照水箱配件造成。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一年内第二次行政违法等情节,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共计罚没款4400元,上缴财政;二、对当事人封存备样的样品予以没收。
33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