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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光合王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0MAEEBLYM9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十六潭社区淦河大道118号水木岚庭小区9栋2单元1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34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在无充分事实依据支撑宣传内容的前提下,为武汉知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虚假广告文案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构成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 2.处广告费3.1倍罚款,计人民币31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100元。
31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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