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华进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华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33176700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张湖原种场(粮油站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1
(2021)鄂1127民初12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黄梅县华进粮油有限公司
王*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28
2021-05-25
(2021)鄂1127民初12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黄梅县华进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上述商品是黄梅消费帮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7日从当事人处购进。其中①“张湖翻生米”(凭证上开具为:小兰包)净含量5kg ,生产日期:2026年1月22日 计15包(也称为:袋);②“张湖翻生米”(凭证上开具为:小红包)净含量:5kg 生产日期:2026年1月30日 计15包。上述两个批次的“张湖翻生米”格。上述两个批次的“张湖翻生米”当事人各生产30包(计60包),销售给黄梅消费帮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30包,另外30包销售给不知名的客户。2026年2月9日抽检当日,黄梅消费帮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采购的上述30包“张湖翻生米”全部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回的“张湖翻生米”后,全部拆除包装放在公司食堂自用。另外30包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