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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豪美西饼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8MA6NUN5QX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竹塘乡粮管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澜处罚〔2026〕108号
经查,案涉不合格荞糕系当事人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自行生产加工,无外部购进、委托加工情形。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荞糕时自行购进生产原材料;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含铝膨松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防腐剂类食品添加剂)、赤藓红(着色剂类食品添加剂),各类食品添加剂添加比例凭个人记忆按照学艺所得配方操作,未留存纸质或电子生产配方。依据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赤藓红均为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仅限定适用特定食品品类,糕点类食品不在其许可使用范围内,明确禁止添加使用。当事人在荞糕生产过程中主动添加脱氢乙酸类防腐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将含赤藓红的色素加入荞糕原料中生产加工荞糕,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含铝膨松剂使用不规范导致铝残留量超标。该批次荞糕共计生产 3.5kg,对外销售单价 24 元/kg,本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 84元,所有产品除抽检样品外已全部对外销售,无剩余库存。当事人未提供原材料成本相关凭证,结合本案实际,认定全部销售金额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84 元。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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