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春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22MA17F63Y0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赵家沟小学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5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2025年4月7日生产商标为“万利和图形”、规格型号:400克±10克/袋的纯绿豆糕35袋,其中5袋用于检验。2025年4月18日全部销售给农安县哈拉海镇嘉美佳食品超市,销售价格为6.00元/袋。2025年4月21日生产规格型号:450g/袋的手工绿豆糕35袋,其中5袋用于检验。2025年5月2日全部销售给农安县哈拉海镇嘉美佳食品超市,销售价格为8.00元/袋。该批次纯绿豆糕和手工绿豆糕货值金额420.00元,违法所得42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纯绿豆糕和手工绿豆糕的不合格原因是:在做手工绿豆糕和纯绿豆糕时,生产设备没有清理干净导致少量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流入本产品中。该企业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5年6月9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79号和82号,称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手工绿豆糕(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5-04-21)和纯绿豆糕(商标:万利和图形;规格型号:400克±10克/袋;生产日期:2025-04-07),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手工绿豆糕报告书编号:SBJSP2502194,纯绿豆糕报告书编号:SBJSP2502195。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2025年4月7日生产商标为“万利和图形”、规格型号:400克±10克/袋的纯绿豆糕35袋,其中5袋用于检验。2025年4月18日全部销售给农安县哈拉海镇嘉美佳食品超市,销售价格为6.00元/袋。2025年4月21日生产规格型号:450g/袋的手工绿豆糕35袋,其中5袋用于检验。2025年5月2日全部销售给农安县哈拉海镇嘉美佳食品超市,销售价格为8.00元/袋。该批次纯绿豆糕和手工绿豆糕货值金额420.00元,违法所得42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
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纯绿豆糕和手工绿豆糕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利华食品加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2、罚款人民币4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920.00元。
45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