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鑫鸿辉汽车配件经营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FE4MC9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黑峰山13号门面房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55号
2022年9月29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哈密市北郊路龍峰汽车修理厂销售有嘉实多机油,经执法人员与嘉实多机油商标所有人联系,初步辨认该店所售的嘉实多磁护5W-40 1L生产日期/批号20210818/23177641(7桶);嘉实多磁护5W-30 1L生产日期/批号20210428/22664911(7桶);嘉实多极护0W-40 1L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6/22993278(13桶);嘉实多极护5W-30 1L生产日期/批号20210422/22993278(13桶);嘉实多极护0W-40 4L生产日期/批号20210323/23032154(4桶);嘉实多极护5W-30 4L生产日期/批号20210428/12032154(1桶);嘉实多金嘉护10W-40 4L生产日期/批号20210629/23056528(4桶)共49桶机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嘉实多公司出具的辨认结论,结论为:49桶发动机机油侵犯了“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哈密市北郊路龍峰汽车修理厂发现的49桶机油是2022年9月从“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鑫鸿辉汽车配件经营铺”购进的。2023年2月1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供货商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鑫鸿辉汽车配件经销铺经营者张春英询问,承认涉案49桶发动机机油由她提供,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9桶发动机机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2)当事人提供涉案的49桶发动机机油的销售清单;(3)嘉实多磁护5W-40 1L(7桶)(售价为:60元)(货值金额为:420元);嘉实多磁护5W-30 1L(7桶)(售价为:60元)(货值金额为:420元);嘉实多极护0W-40 1L(13桶)(售价为:65元)(货值金额为:845元);嘉实多极护5W-30 1L(13桶)(售价为:65元)(货值金额为:845元);嘉实多极护0W-40 4L(4桶)(售价为:300元)(货值金额为:1200元);嘉实多极护5W-30 4L(1桶)(售价为:30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嘉实多金嘉护10W-40 4L(4桶)(售价为:120元)(货值金额为:480元)涉案的49桶发动机机油的价格参照当事人伊州区北京路鑫鸿辉汽车配件经销铺出具的销售票据价格计算,本案总货值金额为:451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发动机机油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49桶;
3.处二千二百元整(2200元)的罚款。
22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