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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优锦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必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CX76LN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崇寿镇南园路738号(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内)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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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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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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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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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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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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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5 年 9 月23 日从上门推销香烟贩子处购入黄金叶(乐途)1.7条、黄山(印象一品)1.3条等共 9种13.3条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货索证索票凭证。违法货值金额245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229.5元。
1229.5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6-03-09
2
甬前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6月28日从上门推销香烟贩子处购入云烟(软珍品)5条、钻石(细支尚风)2条、贵烟(跨越)2条、利群(硬)3条、玉溪(创客)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白沙(硬新 精品二代)2条、七匹狼(软灰)2条、云烟(硬云龙)2条、黄山(新制皖烟4条、红双喜(硬8mg)2条、利群(软长嘴)2条、泰山(硬红八喜)2 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南京(红)2条、芙蓉王(硬)1条、兰州(硬珍品)1条、金圣(青瓷)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白沙(硬)1条、黄果树(长征)1条、利群(江南韵)1条、利群(新版)1条、七匹狼(纯境)1条、长白山777)1条、红旗渠(芒果)1条、黄金叶(乐途)1条、云烟(紫)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一共31种60条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货索证索票凭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出具编号RBE2507011《鉴别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查扣31种60条香烟均为真品卷烟(详见报告);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被查扣31种60条卷烟经营总额认定为人民币9780元,具体价格如下图:序号品种规格数量批发价(元)零售价(元)条形码合计(元)1云烟(软珍品)5条206.7230690102804591911502钻石(细支尚风)2条114.513069010282503372603贵烟(跨越)2条201.423069010282214504604利群(硬)3条228.9626069010282078507805玉溪(创客)2条17520069010280548984006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9711069010283154324407云烟(细支云龙)3条129.315069010283399574508利群(软红长嘴)3条190.822069010282075086609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97110690102806337122010七匹狼(软灰)2条185.5210690102813853642011云烟(硬云龙)2条129.3150690102833989630012黄山(新制皖烟)4条121.9140690102822517556013红双喜(硬8mg)2条88100690102807514520014利群(软长嘴)2条318360690102812070872015泰山(硬红八喜)2条57.2465690102815954813016娇子(时代阳光)4条7180690102802564532017南京(红)2条114.5130690102830006326018芙蓉王(硬)1条218.36250690102819350425019兰州(硬珍品)1条155180690102806550418020金圣(青瓷)1条158180690102822464218021贵烟(硬黄精品)1条114.5130690102803975813022白沙(硬)1条61.57069010281911427023黄果树(长征)1条61.57069010280958917024利群(江南韵)1条225260690102812182826025利群(新版)1条143.1160690102811818716026七匹狼(纯境)1条143.1170690102821135217027长白山(777)1条121.9150690102810027415028红旗渠(芒果)1条718069010281617188029黄金叶(乐途)1条121.9140690102816028514030云烟(紫)1条114.5130690102804689313031黄山(印象一品)1条7180690102822398080合计 60// 9780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7月25日从上门推销香烟贩子处购入南京(红)1条、红双喜(硬8mg)1条、玉溪(软)1条、真龙(起源)1条、 双喜(硬经典1906)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利群夜西湖)1条、利群(软蓝)1条、利群(楼外楼)1条、云烟(硬云龙2条、黄山(新制皖烟)2 条、芙蓉王(硬)3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利群软长嘴)2条,一共15种21条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货索证索票凭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出具编号RBE2508003《鉴别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查扣15种21条香烟均为真品卷烟(详见报告);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被查扣15种21条卷烟经营总额认定为人民币3920元,具体价格如下图:序号品种规格数量批发价(元)零售价(元)条形码合计(元)1南京(红)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850元。
685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5-11-05
3
甬前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周巷食品城内经营户处购入(具体时间及供货商信息不详)豆瓣酱和甜面酱各10盒。至2024年7月19日被查时,上述豆瓣酱销售8盒,库存2盒待售;上述甜面酱销售9盒,库存1盒待售,均以7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甜面酱被本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扣押。除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以7元/盒向投诉者销售1盒已超过保质期的香豆瓣酱外。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清上述豆瓣酱从保质期失效日(2024年6月24日)、上述甜面酱从保质期失效日(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7月19日被查期间,当事人销售其它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甜面酱情况。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4 年 7 月 9 日从上门推销香烟贩子处购入贵烟(跨越)等一共 20 种 41 条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货索证索票凭证。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入涉本案豆瓣酱、甜面酱的索证索票资料;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4年3月25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以上食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8元,违法所得7元;卷烟违法货值金额共计561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甜面酱且未能提供索证索票资料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第二款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综合考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处违法经营额(5610元)50%的罚款28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盒豆瓣酱和1盒甜面酱;4、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805元。
3805.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4-09-30
4
甬前市监处罚〔2024〕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 年 01 月 09 日从上门推销香烟贩子处购入贵烟(硬黄精品)6 条、利群(软红长嘴)8 条等一共 21 种 82 条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购货索证索票凭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系真品卷烟,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价认定经营总额为人民币 15660 元。当事人对以上品质鉴定、价格认定情况无异议。至2024 年 01 月 11 日被慈溪市烟草局查期间未销售,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未发现经营卷烟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69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69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4698.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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