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成博注册资本:118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81125749429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临江市建国街台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吉0681民初702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01-22
(2025)吉06民终2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30
(2024)吉0681民初11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唐**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4
2024-10-16
(2024)吉0681民初5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5
2024-09-29
(2024)吉0681民初70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6
2024-07-23
(2024)吉0681民初70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7
2024-07-16
(2024)吉0681民初5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8
2024-06-13
(2024)吉0681民初5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9
2022-12-19
(2022)吉0681民初1215号
恢复原状纠纷
孟**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10
2022-07-27
(2022)吉0681民初6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迟**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9
2024-07-19
(2024)吉0681民初4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临江市某通讯卖场、刘*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33.32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6
2022-07-27
(2022)吉0681民初6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迟**、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7
2018-04-24
(2018)吉0681民初147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宋**与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建国街台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1-26
2018-01-15
(2018)吉0681执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与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9-25
2015-09-25
(2015)临民二初字第460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9-25
2015-09-25
(2015)临民二初字第460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12-29
2014-12-29
(2014)临民一初字第286号
于永涛与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字〔2025〕6号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第(六)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文件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允许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期间,为用户安装水表时向用户收取了水表、表接头管件及配件材料费,通过查阅该公司明细分类账(科目:6051-其他业务收入)发现,根据水表及配件类型不同,以5元-200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表、表接头管件及配件材料费。通过查阅该公司2021年明细分类账发现:1、凭证日期2021年3月31日收水表、表接头管件款424.77元。2、凭证日期2021年5月27日收水表款318.58元。3、凭证日期2021年6月25日收水表、表接头配件款1398.23元。4、凭证日期2021年7月30日收水表配件款584.07元。5、凭证日期2021年8月31日收水表配件款2407.07元。6、凭证日期2021年9月30日收水表配件款716.81元。7、凭证日期2021年11月30日收水表管件款1327.44元。8、凭证日期2021年12月28日收水表款530.96元。2021年共计收取税后7707.93元,税前8710.00元。通过查阅该公司2022年明细分类账发现:1、凭证日期2022年1月26日收材料款(材料款实际收费项目为收水表及表接头等配件材料)3398.23元,其中2973.45已退还。2、凭证日期2021年3月28日收材料款(材料款实际收费项目为收水表及表接头等配件材料)743.35元。3、凭证日期2021年4月30日收材料款(材料款实际收费项目为收水表及表接头等配件材料)106.19元。2022年共计收取税后1274.32元,税前1440.00元。当事人在2021年3月1日-2022年4月30日经营期间共计收取计量装置费用1015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7月9日和7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在限期内退还0元。
2025年6月18日-6月24日,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收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1日-2022年4月30日经营期间财务明细分类账上有收水表、表接头管件、收水表配件款。 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限期内未能退还多收价款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收取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101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字〔202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
0.00元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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