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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梦林纸业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梦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823MA9KTLLL2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木城街道朝阳一路建设卫生院东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218号
2025年7月15日,我局收到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意【2025】13号)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修检刑不诉【2025】25号),材料中显示: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梦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发现,需要对王梦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移送我局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对《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意【2025】13号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修检刑不诉【2025】25号)所述内容无异议。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班布”、“心相印”牌卫生纸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5】70号)。2025年7月25日,我局大队执法人员报经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5日,我局收到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意【2025】13号)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修检刑不诉【2025】25号),材料中显示: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梦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发现,需要对王梦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移送我局处理。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大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登记,经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确定该案由王文静、武有银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对《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意【2025】13号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修检刑不诉【2025】25号)所述内容无异议。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班布”、“心相印”牌卫生纸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5】70号)。 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王梦林对《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意【2025】13号)和《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修检刑不诉【2025】25号)所述内容无异议,承认其违法事实。王梦林明知王小国生产所销售的“班布”、“心相印”牌卫生纸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王小国处购进该商品,加价后在其经营的“武陟县梦林纸业销售店”销售。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王梦林在王小国处购进假冒上述两种品牌的卫生纸共计60006.8万元予以销售。违法经营额60006.8万元。 当事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的“班布”、“心相印”牌卫生纸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后在其经营的“武陟县梦林纸业销售店”销售,销售金额达60006.8万元,其上述行为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实属违法行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不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
罚款人民币60006.8元
60006.8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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