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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艳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E0BW5P6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西环路299号金阳大厦3-6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处罚﹝2025﹞282号
2025年8月7日,我局收到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编号为NO:GS2025HG00404、NO:GS2025HG00405、NO:GS2025HG00406、NO:GS2025HG00407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4份,报告显示,经国家化妆品抽样及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妍芳之花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06/22、2024/11/12)和“妍芳之花沐浴露”(生产日期:2024/06/22),“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经营的“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生产日期:2024/04/26),“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涉案111支“妍芳之花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11/12)和293支“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生产日期:2024/04/26)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等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妍芳之花洗发露”111支和“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293支。
-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甘)市监罚〔2025〕282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以0.34元/支的价格从扬州凯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的“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5000支。于2024年7月12日以0.32元/支的价格从扬州凯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妍芳之花洗发露”和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妍芳之花沐浴露”各5000支。于2024年12月9日以0.32元/支的价格从生态科技新城智耐旅游用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的“妍芳之花洗发露”5000支。经抽样检验,“妍芳之花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06/22、2024/11/12)和“妍芳之花沐浴露”(生产日期:2024/06/22),“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生产日期:2024/04/26),“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购进发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除了被我局扣押的111支“妍芳之花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11/12)和293支“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生产日期:2024/04/26),其余涉案化妆品均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使用了。故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6500元,无违法所得。
对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妍芳之花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11/12)111支和“瑰逸白茶香型护发素”(生产日期:2024/04/26)293支。;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
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3
张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我支队对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西环路297-309金阳大厦1层104铺的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甘肃佳冠金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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