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峰 | 注册资本:22762.32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1082175815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产业园区内、二号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内07民终268号
劳动争议
王*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6
(2024)内07民终217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06
(2024)内07民终21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6-26
(2023)内0781民初1825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内蒙古伊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5
2024-05-21
(2023)内0781民初17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6
2021-08-11
(2021)内0781民初20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7
2019-06-10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19-06-10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3-06
(2024)内07民终2695号
地役权纠纷
内蒙古伊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92459.9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8
2020-09-24
(2020)内7103民初1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2
2020-09-24
(2020)内0781民初13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3
2019-12-10
(2019)内0781民初212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25
2019-06-28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13
2018-11-07
(2018)内0781民初16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8253.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6﹞1号
自2026年2月5日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校验申请,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安全阀。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取得上述安全阀检验合格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安全阀属于安全附件。
200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2
(呼)应急罚﹝2025﹞33号
2025年5月28日,执法检查时发现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卸车泵房压缩机前2个气液分离罐顶安全阀摘除,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1.3条“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体标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现场2个分离罐顶安全阀摘除,使设备处于无泄压保护状态,建议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构成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3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