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峰 | 注册资本:22762.32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1082175815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产业园区内、二号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内07民终268号
劳动争议
王*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6
(2024)内07民终217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06
(2024)内07民终21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6-26
(2023)内0781民初1825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内蒙古伊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5
2024-05-21
(2023)内0781民初17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6
2021-08-11
(2021)内0781民初20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融和嘉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7
2019-06-10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19-06-10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3-06
(2024)内07民终2695号
地役权纠纷
内蒙古伊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92459.9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8
2020-09-24
(2020)内7103民初1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2
2020-09-24
(2020)内0781民初13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3
2019-12-10
(2019)内0781民初212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25
2019-06-28
(2019)吉0291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13
2018-11-07
(2018)内0781民初16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8253.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应急罚﹝2025﹞33号
2025年5月28日,执法检查时发现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卸车泵房压缩机前2个气液分离罐顶安全阀摘除,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1.3条“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体标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现场2个分离罐顶安全阀摘除,使设备处于无泄压保护状态,建议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构成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3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09
2
(满)应急罚﹝2024﹞CF006(1)号
未按规定上报2024年春季、夏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
2024-09-30
3
满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 1.金沙河清爽挂面7卷,生产日期2023021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进货价7元/卷; 2.江西米粉3袋,生产日期202301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kg,进货价25元/袋; 3.颜记面包糠1袋,生产日期2022070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kg,进货价16元/袋; 4.彩旺炖肉王1袋,生产日期2021112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0g,进货价5元/袋; 5.金沙河清爽挂面1卷,生产日期2023021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已开封使用,进货价7元/卷; 6.颜记面包糠1袋,生产日期2022070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kg,已开封使用,进货价16元/袋; 以上食品均放在库房内,均已超过保质期。 7.小苏打1袋,生产日期202112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0g,已开封使用,进货价1元/袋; 8.颗粒面碱1袋,生产日期202203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g,已开封使用,进货价1元/袋; 以上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放在就餐区的配餐区内。 9.韭菜花1瓶,无生产日期,呈暗黄色,净含量不明,已开封使用,进货价5元/瓶。 以上食品均放在库房内。 以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1袋、颗粒面碱1袋,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元。 超过保质期的未开封金沙河清爽挂面7卷,江西米粉3袋,颜记面包糠1袋,财旺炖肉王1袋,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金沙河清爽挂面1卷,颜记面包糠1袋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和未对过期食品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无标识散装韭菜花1瓶,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1.警告;2.没收小苏打1袋、颗粒面碱1袋;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