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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升辉装修材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雪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BG9342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宁安镇中心东街交警队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4
2023-06-15
(2023)黑1084民初113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张**、刘**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3〕202309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2台坐便器未标注中国水效标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坐便器的事实; 2.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3.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采购票据及进货方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进货方合法经营主体的事实; 4.2023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坐便器行为供认不讳;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中国水效标识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之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经进行了改正,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第一时间将未标注中国水效标识的坐便器进行了下架,并提供了购销台账。未产生不良影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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