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吉美烘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CA4Q8Q4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42号一层东侧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处罚〔2026〕288号
1、当事人广告宣传的食品“抖臀”蛋糕广告:“瑞典进口优质纯牛奶”实际为宁夏奶源的“夏进”纯牛奶;宣传原料“马来西亚进口小麦粉”实际为国产“中粮”牌蛋糕粉;宣传“从产蛋到蛋糕不超过48小时”,但最近鸡蛋进货时间为1月3日,已超出48小时,与事实不符。其门头广告展示牌标注“新鲜、现烤、零添加、健康营养”未区分产品种类,实际上是宣传“抖臀”蛋糕零添加。上述“抖臀”蛋糕广告牌于2025年3月2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软膜海报2米×1米,单价25元/平方米,共计50元;店头展示牌KT版16元),合计费用66元,为了广告展示效果良好免费协助店员张贴。于2025年6月中旬开始悬挂使用至2026年1月7日举报案发,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所得与未发布上述广告获利无法剥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费用66元为该广告费用。
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撤下相关广告牌。对比刑事犯罪相关标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条件。
2、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查整改情况,1名店员入职3天后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2025年11月3日不到2个月的短期内,又有店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视为拒不改正。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四倍264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建议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拟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广告费用两倍264元的罚款;2.罚款5000元;
5264.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