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好朋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兵兵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C1PW2R7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建华新苑商住楼-2层1号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在快手平台上注册了名称为“好朋友美妆专营店”的网络店铺,使用的资质证明是磐石市好朋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通过该网络店铺上架标题为“梵贞洗面奶【买一送一】净澈毛孔清透洁面乳”的商品链接,售价为9.9元。梵贞净澈毛孔清透洁面乳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无功效宣称,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产品详情页面的图片上使用“控油祛垢,净澈毛孔,净颜靓肤,尽显光泽,绵密泡沫,洁面给力”等文字内容,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购买行为。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3年6月1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以下处罚: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600元。
6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2
磐市监行处字﹝2025﹞31号
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开设名称为“好朋友美妆专营店”的网络店铺,使用的资质证明是磐石好朋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通过该网络店铺上架标题为“【大瓶500ml】肌琳莎沐浴露沐浴液肌琳莎牛油果硫磺沐浴乳泡泡液”的商品链接,售价为9.9元。涉案商品备案的功效为清洁、保湿、芳香。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产品详情页面的图片上使用“适用任何肤质、祛痘除螨”等文字内容,并导致消费者产生了实质性购买行为。截止检查时售出9单。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3年7月3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50元。
45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