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果缘仁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H2C966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都街888(2幢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浙0112民初93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临安韵通快递有限公司
杭州果缘仁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2-27
(2025)浙0112民初1538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杭州果缘仁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昌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4
2025-04-24
(2025)浙0112民初1538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杭州果缘仁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昌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生产的夏威夷果,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224*****530101016C。2024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明:涉案夏威夷果产品规格为360g/袋。涉案批次产品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生产,生产数量为35袋,即12.6kg。该批产品经当事人出厂检验合格后,12袋4.32kg用于抽检,其余产品均通过网店出售。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该批产品的通知,但未能召回成功。据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该批产品当时天冷部分产品未进仓保存,期间有几日天气升温导致霉菌超标。涉案夏威夷果产品的成本价格为30元/袋,销售价格为32.5元/袋,故涉案货值为11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5-30)*35=8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夏威夷果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伍角(¥87.50),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以上共计处罚没款伍万伍仟零捌拾柒元伍角(¥55087.5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夏威夷果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伍角(¥87.50),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以上共计处罚没款伍万伍仟零捌拾柒元伍角(¥55087.5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