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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艳云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艳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8MA6L0GUP6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小吃区3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永处罚〔2024〕78号
该案属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油饼 )案。当事人辩称:“自己以为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快速)也是合格产品,也标明是食品添加剂,以为使用着没有问题,认不得这种添加剂含有铝,以后不在使用了,我现在开始使用无铝的食品添加剂”。鉴于,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香(油饼 )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承诺书》,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罚: 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永平县支行农(账号:24119301040006454,户名:永平县财政局,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属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油饼 )案。当事人辩称:“自己以为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快速)也是合格产品,也标明是食品添加剂,以为使用着没有问题,认不得这种添加剂含有铝,以后不在使用了,我现在开始使用无铝的食品添加剂”。鉴于,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香(油饼 )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承诺书》,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罚: 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永平县支行农(账号:24119301040006454,户名:永平县财政局,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元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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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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