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康珹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贝龙福 | 注册资本: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6B83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149号12幢1149号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6
(2024)浙0206民初6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贺**
宁波北仑康珹大药房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2
(2024)浙0206民初6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贺**
宁波北仑康珹大药房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51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149号12幢1149号一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收银台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一罐“真仁堂”百合(规格:90克;功能与主治:养阴润肺、清心安神,用于阴虚燥咳、劳嗽咳血、虚烦惊悸、失眠多梦、精神恍惚;生产日期:2021.03.25;有效期至:2024.03.24;生产企业:上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真仁堂”百合已超过有效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零售单位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真仁堂百合1罐;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零售单位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真仁堂百合1罐;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3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