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帕琪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邬建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DHM2PF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纬三路388号1幢2层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71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于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香山东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生产的冷藏冷冻转换箱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地址变化后未重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在经营地址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于新地址生产、销售冷藏冷冻箱而未重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出厂销售应当认证而未认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耗电量不合格的冷藏冷冻转换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67元;二、罚款1639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5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于新地址生产、销售冷藏冷冻箱而未重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出厂销售应当认证而未认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耗电量不合格的冷藏冷冻转换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67元;二、罚款1639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57元。
1989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慈市监处罚﹝2025﹞105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5日,当事人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纬三路某某号生产冷藏冷冻转换箱10台,经检验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冷藏冷冻转换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二、罚款77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3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冷藏冷冻转换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二、罚款77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30元。
775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