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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阳阳多润佳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MA82180G1H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小南河路18号恒泰商业广场一至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273号
1.当事人销售的白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公示价签内容为“白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157g,售价6.00”,该食品包装外实际标注的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50克,面饼:50克”。当事人称因无法确认其购进的该食品何时改变了规格,故无法确认该食品改变规格后的销量。当事人存在在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的文字、数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 2.当事人现场面食区域,半成品的面条提前已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且在称重时未去除塑料袋重量,现场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带有提手,该区域半成品面食售价均为6元/kg。经核实,10个带有提手的塑料购物袋重量为0.020kg,由此推算单个带有提手的购物袋重量为2g。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不高于6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1kg,负差值为20g、称重范围1kg
1.警告; 2.罚款200元。
2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2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246号
经查,1.当事人现场销售得宏宾牌银丝卷(净含量500g),4.9 元/袋,共 6 袋,在该食品包装背面的温馨提示中标注了“不需要添加任何防腐剂”的字样。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该食品以 4.9 元/袋的价格销售了 5袋,货值金额53.9 元,违法所得 24.5 元。本局依法实施强制扣押 。 2.当事人日用百货区的货架上悬挂的晨光牌修正带(超能机甲),其中2个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3 日,保质期三年,截至检查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自过期后销售了1个,售价9.8 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强制扣押。该商品货值金额 29.4 元,违法所得 9.8 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晨光牌修正带(超能机甲)2 件; 2.没收 6 袋宏宾牌银丝卷(净含量 500g)。 3.没收违法所得 9.8 元; 4.罚款 20 元。
2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3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4〕81
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的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4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罗宋汤面3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汤达人海鲜拉面8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物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1、没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4盒、汤达人罗宋汤面3袋、汤达人海鲜拉面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4
津青市监武减处〔2023〕144号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该公司的产品保质期一直是12个月,当事人认为这批产品也是12个月,没有仔细查看其保质期。据当事人所述,该产品一共销售了32袋,在8月1日过期前销售了27袋。经询问当事人,该商品售价为59.9元/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该产品进价为58.5元/袋,故货值金额为778.7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故违法所得为7元。
1、没收绿宝石方正长粒香米8袋;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5
津青市监武轻处〔2023〕118号
7、当事人构成了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事实。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店内条码粘贴覆盖商品条码,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七条第一项“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为便于与联营商户进行内部结算,在原有商品条码上张贴店内条码进行覆盖。 8、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得力豆本益生菌豆奶粉产品正面有“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固体饮料”的警示标识,该产品正面面积为330mm?250mm=82500mm2,改警示标识面积为95mm?65mm=6175mm2,所占面积小于其所在面的20%,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三条“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的规定。同时该产品添加“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乳双歧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嗜酸乳杆菌”,但标签上未注明活菌(未杀菌)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第4.1项“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的规定。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购进得力豆本益生菌得力豆本益生菌豆奶粉(6952473300818)6袋,得力豆本牛奶加钙豆奶粉(6952473300825)6袋,进价为18元每袋,销售得力豆本牛奶加钙豆奶粉1袋,售价为22.5元,故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22.5元。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得力豆本益生菌得力豆本益生菌豆奶粉(6952473300818)6袋,得力豆本牛奶加钙豆奶粉(6952473300825)5袋; 3、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