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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13TK8R6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110国道863公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5
(2024)内0203民初5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亚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3
(2022)内02民终37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03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01
(2022)内0207民初2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9
(2022)内0203民初3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7
2022-07-29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2-07-04
(2022)内0203民初3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9
2022-07-04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30
(2022)内0207民初2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7
2022-08-26
(2022)内0203民初3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1
2023-02-09
(2022)内02民终37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08简罚(2025)193号
2025年11月21日09时42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蒙BB1662蒙B0F8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19.9米,超出认定标准1.8米,车货总宽3米,超出认定标准0.45米,车货总高3.9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2-03
2
巴交直一罚﹝2025﹞0051号
2025年10月11日11时30分,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刘俊杰、赵晓蓉在黄羊超限检测站G110K956+450M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司机王俊芳驾驶车号为蒙BA1850蒙B8F9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进行总质量检测,经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30吨,超出认定标准4.30吨,超限率为8.78%,属违法超限运输。
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壹佰伍拾(2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150.00元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3
甘嘉交罚﹝2025﹞217号
2025年6月23日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蒙BB2466、蒙B6F63(挂)号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根据甘嘉交罚〔202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并处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3
4
甘嘉交罚﹝2025﹞219号
2025年6月23日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蒙B96980、蒙B2D73(挂)号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根据甘嘉交罚〔2025〕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并处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元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3
5
新昌奇交执运政(2024)0205号
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案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奇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6
宁交综执银﹝10﹞罚﹝2024﹞013号
2024年5月3日19时20分许,接G20青银高速公路水洞沟收费站举报:蒙BB0304/蒙LN33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板(不可解体),宽度超过车厢,驾驶员未能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银川分局执法十大队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2024年5月3日19时34分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马玉峰、陈俊超第一时间向驾驶员许彦周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得到其确认。经询问许彦周驾驶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蒙BB0304/蒙LN33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板(不可解体),从内蒙古包头市起运途径G20青银高速公路前往苏银产业园卸货,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拉运的钢板(不可解体)宽度超过车厢,数量为6块,每块为同一规格,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勘验,外廓尺寸疑似超过法定限值,且未能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大队检测车道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52.13吨,并引导驾驶员将车辆停放至大队水洞沟卸货场等待下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5月7日9时45分许在银川分局执法十大队水洞沟卸货场,驾驶人许彦周向执法人员孙翔、陈海霞现场出示了当事人内蒙古新凯顺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许彦周出示了执法证件得到其确认后,共同对蒙BB0304/蒙LN330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的钢板(不可解体)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如下:车货总长为18.0米、总宽3.34米(超宽0.79米)、总高3.40米、总重52.13吨(超重3.13吨),该车车货总宽和重量分别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限值,许彦周表示对勘验结果认可。2024年5月6日执法十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了《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该车宽度及重量超过法定限值,且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
2024-05-08
7
甘高路政酒泉罚(2023)2号
2023年8月31日02时07分,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酒泉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在G30连霍高速K2534+440M玉门收费站出口处有一辆蒙BB0601蒙B9E37挂号红岩牌重型半挂车违法超限运输。执法人员裴强、赵相泽、刘明国于2023年8月31日08时30分到达涉案现场,会同当事人委托人王志刚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测该车实际拉运货物为6张钢板,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车,(牵引驱动轴为双轴),车货总重52.8吨(收费站称重设施检测显示数据),车货总长18.1米,总宽2.55米,总高3.75米。该车实际拉运货物可分载,即6张钢板,属于可解体物品。该车限重49吨,超限3.8吨。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酒泉大队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