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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宗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329946141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一幢、三幢及四幢101室1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4
(2021)浙0383民初89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陈**,金**
龙港市人民法院
2
2021-04-22
(2021)浙0383民初89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陈**,金**
龙港市人民法院
3
2020-04-13
(2019)浙0327民初10334号
合同纠纷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深圳市风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4
2020-03-26
(2019)浙0327民初10334号
合同纠纷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深圳市风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0-02-17
(2019)浙0327民初10334号
合同纠纷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
深圳市风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9
2020-10-12
(2020)浙03民终2559号
合同纠纷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2
2020-05-11
(2019)浙0327民初10334号
合同纠纷
温州苍南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与深圳市风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42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一幢、三幢及四幢101室105室的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冷菜区调料柜待使用的食品“雀巢”淡奶油1盒、“泉陵佬”灯笼黄辣椒酱1瓶、“欣和”六月鲜酱油1瓶,另在干货拆零区发现已开封使用的“众磨坊”香煎薄脆1包,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4〕043023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4302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场所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雀巢”淡奶油系***生产,净含量/规格:1升,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2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11日,数量1盒,购进价格每盒37.5元,货值37.5元;“泉陵佬”灯笼黄辣椒酱委托方***,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3月5日,数量1瓶,购进价格每瓶7.5元;“欣和”六月鲜酱油委托方***,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3月29日,数量1瓶,购进价格每瓶21元;“众磨坊”香煎薄脆系***生产,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0天,保质期至2024年3月18日,数量1包,购进价格每包21元。上述涉案产品总货值87元。于2024年4月30日被本局依法扣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超过保质期的“雀巢”淡奶油1盒、“泉陵佬”灯笼黄辣椒酱1瓶、“欣和”六月鲜酱油1瓶和已开封使用的“众磨坊”香煎薄脆1包;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佳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礼品城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超过保质期的“雀巢”淡奶油1盒、“泉陵佬”灯笼黄辣椒酱1瓶、“欣和”六月鲜酱油1瓶和已开封使用的“众磨坊”香煎薄脆1包;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2
龙市监处罚﹝2023﹞168号经信用浙江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0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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