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张战胜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战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JEXB9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特菜区西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市监处罚〔2025〕183号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张战胜蔬菜店未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2021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未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2022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未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将2023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正常经营。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张战胜蔬菜店经营者张战胜的委托人李锦涛青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未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2021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未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2022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未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将2023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且对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仍正常经营。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900元。
29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