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亮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JQHHW6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岳岭村千官岭120-1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37号
当事人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承揽了磕下村水稳料运输项目。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所有的浙DM7972重型自卸货车9时10分从新昌七星街道磕下村出发,途经新中路、上角坪隧道、挂岩岭隧道、新蟠线、梅澄公路,前往新昌县澄潭街道澄潭中学附近施工工地。9时30分该车辆途经新昌县澄潭街道新蟠线时,由于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该车辆车厢身长6.5米,宽2.5米,面积16.25平方米;未覆盖部分长0.6米,宽2.5米,面积1.5平方米,即该车辆车身四分之一以下的部分密闭、覆盖不严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05-005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4
2
绍路政罚〔2025〕06450
你公司的浙DC9901(4轴)于2024年11月20日12时57分,行经S309(江拔线拔茅)K61+420新昌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84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2
3
绍路政罚〔2025〕06444
2025年5月7日10时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天顺、杨忠勇(执法证号分别为11060617205、11060617197)根据非现布控提供的违法线索,在新西线k5+3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车号为浙DS1272的4轴自卸货车有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陈夏东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瑞兴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5.13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13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陈夏东驾驶浙DS1272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零伍元整。
7105.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07
4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17号
2025年4月8日9时05分,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新昌县沃洲镇桥头村附近。2025年4月8日9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确实存在有建筑垃圾堆放的情况。经向周边村庄村民进行走访与了解,系当事人所有的车牌为浙DC9211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4月7日晚将装修产生的砖块、水泥袋等建筑垃圾运输至该处进行随意倾倒堆放。据当事人陈述,是帮朋友处理家里装修产生的砖块、水泥袋等建筑垃圾,具体线路为从新昌县羽林街道王家园出发,途径新昌大道、527国道、西梁公路至桥头村附近。因为是帮忙运输处理建筑垃圾,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收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该处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长约7.5米,宽约2.6米,面积约19.5平方米。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00051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19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06
5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376号
当事人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系一家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所有的牌照为浙DM7972重型自卸货车参与了新昌县澄潭街道枣园村地基开挖项目的弃料渣土运输业务,运输起点是新昌县澄潭街道枣园村地基开挖项目工地,途经蛟苍路、蛟澄线、新蟠线,最后运往新昌县澄潭街道泄下村旁的回填项目,该车于2024年11月27日12时17分行驶至新昌县蛟澄线枣园村西侧时,因车辆带泥运行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轮胎和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2以上3/4以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06-0127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月9日15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12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16
6
绍运政罚〔2023〕06144
2023年11月13日13时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哲旻、杨忠勇(执法证号分别为11060617137、11060617132),在新昌县G527K133+3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的浙DC9901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车辆靠边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并对该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竺林昌驾驶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的浙DC9901从沙溪运输沥青到澄潭,2023年11月13日13时5分途经新昌县G527K133+300时,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车挂车已取得《营运证》,核对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挂车存在改装行为,你公司提供的浙DC9901营运证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挂车栏板加高20厘米且当事人表示无法现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4.6.3挂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应该超过60CM ,经查询,违法行为为本年度第一次违法。新昌县亮亮运输服务部上述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