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泰源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苗 | 注册资本:9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CYPWP7X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华街/1-012/681(新华小学东侧1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字〔2025〕109号
经查询梅河口市卫生健康管理局《2025年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登记表》,该表中无梅河口市泰源门诊有限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1.诊疗方法:微 创微痛等;2.疾病名称: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各种老胃病、阳痿、早泄、痛经、月经不调等;3.药物:痔疮栓、痔疮膏、肛门瘙痒药膏等。
经调查,泰源门诊部外墙贴的医疗广告喷绘布是在沈阳制作然后发到本单位的,喷绘布10元/平方,费用22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过有效期,认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且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药物。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梅河口泰源门诊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门诊部正面外墙共悬挂户外广告牌七个,广告内容详见照片。经核查,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卫健行政部门审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过有效期。
经调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1.诊疗方法:微 创微痛等;2.疾病名称: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各种老胃病、阳痿、早泄、痛经、月经不调等;3.药物:痔疮栓、痔疮膏、肛门瘙痒药膏等。
经调查,泰源门诊部外墙贴的医疗广告(喷绘布)10元/平方,费用220元。
经查询梅河口市卫生健康管理局《2025年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登记表》,该表中无梅河口市泰源门诊有限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墙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审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22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第40条:
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20元)1倍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医疗技术、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22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第48条: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基准:广告费用1000元以下,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
决定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220元)1倍的罚款,处罚人民币220元整,上缴国库。
22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