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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芝红红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3MADEXG8C6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春明路步行街5-0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财便字﹝2025﹞576号
我机关处理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关于“东乡县坪庄卫生院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供应商涉嫌串标情况的通知,通知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东乡县坪庄卫生院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XZC11620250368)投标时,存在违规行为,表现在两家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硬件码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对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作出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财便字〔2025〕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名称:东乡县坪庄卫生院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XZC11620250368项目预算:60万元一、当事人当事人1: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春明路步行街5-009号当事人2: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九龙江街2033号6号楼T012。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我机关处理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关于“东乡县坪庄卫生院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供应商涉嫌串标情况的通知,通知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东乡县坪庄卫生院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XZC11620250368)投标时,存在违规行为,表现在两家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硬件码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对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作出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的规定,鉴于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对甘肃致靖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甘肃健硕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60万元)千分之五即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非税局。联系电话:13993019268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00.00元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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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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