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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建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J3LM3X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团结路12号佳馨花园省直公务员小区1栋1-3层商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9
(2020)鄂0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江湖肥肥餐饮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0-13
(2020)鄂0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江湖肥肥餐饮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9-14
(2020)鄂0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江湖肥肥餐饮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0
2021-10-13
(2021)鄂知民申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与武汉江湖肥肥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18
2020-11-02
(2020)鄂0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江湖肥肥餐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鑫汉黄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1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新华南水产市场B5-117-118武汉市黄陂区千水渔水产商行(拟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部门处理)购进标称“泡泡鱼-活”4.2斤(28条),“泡泡鱼-活”就是河豚(魨),按照水产惯用名称,标示为“泡泡鱼”。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河豚(魨)活鱼制作成菜品羊肉河豚汤和清炖河豚汤销售,共销售21份,其中,销售羊肉河豚汤3份,以238元/份的价格销售2份,以168元/份的价格销售1份,销售金额总计644元;销售清炖河豚(魨)汤18份,销售价118元/份,销售金额2124元。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加工销售河豚(魨)活鱼3.1斤(21条),销售金额2768元。货值金额2768元。至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剩余1.1斤(四条鲜活河魨,三条已宰杀河魨,共七条)河魨未销售,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未售完1.1斤(四条鲜活河魨,三条已宰杀河魨,共七条)河魨退还给供应商,未售完1.1斤(四条鲜活河魨,三条已宰杀河魨,共七条)河魨按进价算货值金额为31.9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养殖暗纹东方鲀活鱼货值金额2799.9元,违法所得276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养殖暗纹东方鲀活鱼加工成菜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68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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