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观山湖鹿驻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劲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6HU3TT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5、6、7号楼3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3]193号
经查明:当事人网上购进1瓶(800ml)木姜油;单价为每瓶(800ml)42元,已用去400ml,现场剩余400ml,货值金额为 21元,以上过期食品原料用于厨房食品的调味使用,因无法查明具体菜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8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以及扣押的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物证事实。
证据三:对运营负责人张健及厨师覃红玉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间操作台上的木姜油已过期,在食品过期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使用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从网上购进1瓶(800ml)木姜油;单价为每瓶(800ml)42元。
证据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被依法查获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一份、食品台帐一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警告#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