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寻野酒吧服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虹霏 | 注册资本:4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9MAC2LY139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月秀社区居委会馨苑小区5 幢 F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寻处罚〔2026〕91号
当事人经营的原寻甸县寻野酒吧服务店系个体工商户,主营酒吧服务,获得许可项目是餐饮服务。2026年6月30日凌晨,该个体工商户经营存续期间,工作人员仅口头询问常*等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在未登记及查验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允许常*16岁(男性,汉族,2010年07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100702111*)、陈*鹏15岁(男性,汉族,2011年0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110830005*)2名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吧的3号桌消费,向其销售了大理清V8啤酒4打,共消费258元(包含大理清V8啤酒4打,纸巾1盒,牌1副,瓜子2份),由未成年人常*向当事人经营的原寻甸县寻野酒吧服务店微信等支付200元,上述未成年人常*提供的《订单详情》截图与原寻甸县寻野酒吧服务店提供的“【补】结账单寻野”,在交易金额、消费物品、时间方面能够相对应,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原寻甸县寻野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清V8啤酒4打的违法事实。上述大理清V8啤酒购进价格68/2打,销售价格为120元/2打,4打啤酒对应的利润是104元,非法所得为104元。当事人向未成年售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于2026年8月4日调查终结,已于2026年8月4日报政策法规科审核,2026年8月21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2026年8月21日,该案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没收违反所得104元,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合计罚款壹万伍仟壹佰零肆圆整(¥15104.00)。
1.给予警告;2.没收违反所得104元,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合计罚款壹万伍仟壹佰零肆圆整(¥15104.00)。
1500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