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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鑫家幸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恩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1MA19L03D7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方洲商城二,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3
2020-10-15
(2020)黑01民初213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A2240122160138018C),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销售的玉米味硬糖,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还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经抽样检测玉米味硬糖的经营者者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属我局管辖。 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齐全,其销售不合格批次玉米味硬糖共获得收入92.16元,认定违法所得92.16元人民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告知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人民币。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2
呼兰市监处罚[2023]51号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3
呼兰市监处罚[2023]50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销售杜油郎牌大豆油溶剂残留超标的行为系主观非故意,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社会公示召回食品,主动提交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免予罚款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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