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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竹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EJ223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晋岙村17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浙1081民初14256号
合同纠纷
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温岭市汇富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1-06-30
(2021)浙1081民初52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2
2021-08-13
(2021)浙1081民初52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李**等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635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6﹞0535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7日08时28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上线K5+010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叁拾元整。
913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2
台路政罚﹝2026﹞0527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03日14时23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上线K5+600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零伍元整。
8405.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4
3
台路政罚﹝2026﹞0525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02日08时30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上线K5+300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元整。
924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4
台运政罚﹝2025﹞0523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4日14时14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他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停业整顿时间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计算。
责令停业整顿3天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5
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0号
当事人温岭市创兴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实施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在我局系首次被立案处罚,且车次较少,3车次均用于个人建房回填系现实需求,又无需整改,另存在消纳场关闭的客观情况,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以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1
6
台路政罚〔2024〕051034
2024年9月18日15时37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军辉、李均华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9-16 09:43:15车号为浙JA6163在X310(洋屿线)路桥方向K9+05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2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22吨。
-
865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9
7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76号
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密闭不严密导致建筑渣土泄漏到五洋路的机动车道上,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在道路上泄漏的建筑渣土未造成道路损坏同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情节轻微,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35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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