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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好伙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佶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21MA5KCG2E0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华路30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4〕3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2024年“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化肥专项执法工作部署会的要求,2024年1月30日下午16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华路3022号的上思县好伙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口摆放待售的某一肥料产品其包装袋标识为:“火箭氮;尿加+ ;两项国家发明专利 ;执行标准:Q/HBYF011-2018 GB/T2946-2018 ; IV≥25% 含氨基酸;含中微量元素0.2%-3.0% ;净含量50KG ”等,上述标识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的要求, 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品牌肥料共有30包;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市监稽强制〔2024〕1号),对上述品牌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财物详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上市监稽强制〔2024〕1-1 号);(扣押货物暂存放于当事人店内)。随后,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上述品牌肥料依法进行抽检。2024年3月26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寄来的《检验报告》(编号:NO:U24-000794)显示该公司销售的肥料(样品名称:火箭氮;型号规格:50KG/包;商标:“尿加”)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Q/HBYF011-2018、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产品标明值判定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15日内未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2024年4月1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次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佶灿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4月15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上思县好伙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26日注册登记,经营地址位于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华路3022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除危险化学品)、农产品、农具销售;农业技术咨询;南亚水果开发方案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以进货价1700元/吨(85元/包)的价格从南宁川农农资有限公司购进12吨(共240包,规格:50KG/包)“火箭氮”氮肥进行销售(该批肥料由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过核实,该批次肥料当事人实际销售了3.5吨(70包),销售价格为1900元/吨(95元/包),获得利润700元;剩余的170包除了被我局扣押的30包外,其他140包已被当事人种植自用。经计算,该批次肥料货值金额为22800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火箭氮”氮肥)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火箭氮”氮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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