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乐耕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克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BX5UKC1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杨岱路59(1幢2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9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5日,本局收到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编号SPJ***的检验报告,杭州乐耕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5日生产的东北松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2
杭临市监处罚﹝2023﹞3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8月14日,本局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杭州乐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东北松子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27330),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东北松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查明,2023年06月23日,当事人向供货商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5袋东北松子食品原料,规格为10Kg/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0日,批号为20230620,进购价为800元/袋,共计400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该批东北松子食品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2023年07月01日,当事人对该批东北松子食品原料进行了分装生产,共分装生产涉案东北松子198袋,规格250g/袋,成本价为20.5元/袋。成品检验过程中,当事人对该批涉案东北松子的感官、净含量及大肠菌群三个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对过氧化值项目未进行检验,故当事人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产品检验合格。2023年07月03日,当事人将该批涉案东北松子全部销售给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1.5元/袋,违法所得198元,货值金额4257元。2023年07月11日,该批涉案东北松子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东北松子。2023年08月19日,当事人向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召回函,截止到案发 涉案东北松子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产品。2023年09月14日,涉案产品复检报告结果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9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