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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崖谷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905811844X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香东村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5〕82号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娃谷片”60袋、“玉米坨坨”72袋、“花生片”80袋,2025年3月9日,当事人生产了“黑芝麻娃谷片”65袋,4款产品配料各不相同,但使用相同外包装,外包装信息为:食品名称:土家崖谷酥;配料表:千穗谷(崖谷)、玉米麦芽、花生、藜麦、白芝麻、黑芝麻、木糖醇、山泉水;执行标准号:SB/T10347-2017,生产商:湖北崖谷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香东村八组;营养成分表:能量:1361千焦(kj),16%;蛋白质:26.3克(g),44%;脂肪:2.8克(g),5%;碳水化合物:37.8克(g),13%;膳食纤维:20.9克(g),84%;钠:10毫克(mg),1%。截止调查终结之时,上述产品中的“花生片”已对外批发80袋,退回6袋,召回11袋,实际售出63袋。“黑芝麻娃谷片”已对外批发65袋,退回4袋,召回10袋,实际售出51袋。“娃谷片”已对外批发60袋,退回5袋,召回6袋,实际售出49袋。以上产品批发价7元/袋,合计货值金额为1435元,获销售款1141元,计算违法所得为1141元。 还查明,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明细是压片糖果,而生产的“玉米坨坨”属于糕点。截止调查终止之时,涉案“玉米坨坨”已对外售出60袋,库存12袋。其中批发30袋,召回3袋,零售30袋,实际售出57袋。产品批发价7元/袋,零售价10元/袋,计算货值金额为594元,获销售款489元,计算违法所得489元。 另查明,当事人建立有食品生产、销售及召回台账,并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重新设计提供了新的标签模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41元,按法定罚款下限值10%处罚款500元。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9元,按法定罚款下限值10%处罚款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 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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