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洪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洪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D8RHF31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浦城县万安乡万安村里柘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他商店购进烟草制品有10个品种共2.7条,具体如下:84mm 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进价100元/条、售价110元/条,84mm 红双喜(硬 8mg)进价98元/条、售价100元/条、84mm 七匹狼(红)进价148元/条、售价150元/条、84mm 黄鹤楼(硬银紫)进价125元/条、售价130元/条、84mm七匹狼(白)进价98元/条、售价100元/条、84mm 天子(金)进价196元/条、售价200元/条、97mm 真龙(美人香草)进价187元/条、售价190元/条、84mm 七匹狼(蓝)进价75元/条、售价80元/条、84mm云烟(紫)进价126元/条、售价130元/条、84mm 黄金叶(金满堂)进价100元/条、售价105元/条。
2026年5月12日,本局委托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制品进行真伪鉴别。2026年5月13日,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鉴别结论为:经鉴别,84mm 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3条、84mm 红双喜(硬 8mg)0.3条、84mm 七匹狼(红)0.4条、84mm 黄鹤楼(硬银紫)0.2条、84mm七匹狼(白)0.3条、84mm 天子(金)0.2条、97mm 真龙(美人香草)0.2条、84mm 七匹狼(蓝)0.3条、84mm云烟(紫)0.3条、84mm 黄金叶(金满堂)0.2条,为真品卷烟。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与《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截止案发时,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的营业收入及已售出的烟草制品无法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采纳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及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情况,认定违法经营额为341元,无违法所得。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过往违法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月14日因无证销售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两年内二次违法情况。
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经本局案管系统查询,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已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本次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属于两年内二次违法,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佰伍拾元整(小写:¥150.00)。
-
-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