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寒熙服务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4EFLRY6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光年路南段(湖北飞源机电有限公司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45号
经查,当事人年龄已高视力不好,经营过程中疏忽、检查不仔细造成经营场所出现过期食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大好大?咸干味花生,购进5包,购进价格8元/包,扣押2包,销售单价是10元/包,产品上标示有该产品价钱¥10元。以上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0元,z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进货时间久,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给我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情况属实,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进货凭证及相关销货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进货凭证及相关销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好大?咸干味花生2包。);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