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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智慧心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梦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K0RTNG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义乌路8号商贸城F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3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义乌路8号商贸城F36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6年4月7日,当事人从天门市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以1元/瓶的价格购进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净含量:550ml)以2元/瓶的价格待售;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净含量:1.5L),以3元/瓶的价格待售;从天门市凯达副食批发部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百事可乐(净含量:1.25L),以5元/瓶的价格待售。2026年4月8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售的三类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内容。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类预包装食品未建立食品购进、销售相关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不能提供上述三类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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