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相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2MA193L2K7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南路燃料综合楼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文综罚字﹝2025﹞01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参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08-27
2
(绥)文综罚字﹝2025﹞001号
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拾圆(10元)整3、罚款:人民币肆仟圆(4000元)整
4000.00元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03-17
3
(绥)文综罚字﹝2023﹞011号
2023年12月16日14时52分,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繁亮(执法证号08120021006)、于明洋(执法证号08120021013)、郭宏亮(执法证号08120021016)、杜天歌(执法证号081200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南路燃料综合楼商服的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设有59台机器,34台机器有消费者上网。该场所收银台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2MA193L2K7X)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1200200006)。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网吧32号机器消费者柳添浩,33号机器消费者王国豪疑似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本次执法过程。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法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本次执法检查于2023年12月16日15时41分结束,现场负责人崔士佳全程见证本次执法检查过程。 2023年12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张倞开、于明洋、仇彤具体承办本案。 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红旗派出所调取12月16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32号机上网消费者柳添浩的户籍信息,确认了其未成年人身份。 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望奎县公安局卫星派出所调取12月16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33号机上网消费者王国豪的户籍信息,确认了其未成年人身份。 2023年12月25日,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法定代表人宋相宏到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党政办公中心A414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承认了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照片属实,并在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补充取证了案发当日现场负责人崔士佳的身份信息。 2023年12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对本案量罚情况进行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绥化市北林区异代尖兵网络广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祥和路支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00.00元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