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君寿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圣军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31352729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334、3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35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份,当事人平阳县君寿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明知陈某某购买骨刺平片和秋水仙碱片用于经营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药品,销售了骨刺平片1300瓶和秋水仙碱片600盒,合计货值金额76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骨刺平片和秋水仙碱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为平阳县崇正草药店提供药品的行为构成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但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决定不再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但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骨刺平片和秋水仙碱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为平阳县崇正草药店提供药品的行为构成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但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决定不再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但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元,上缴财政。
8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