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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马场镇汤燕文具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9R1W6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马场镇一棵树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255号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散称食品陈列柜内发现老滋味花生酥超过保质期仍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待售,该产品具体情况为:产品名称:花生酥,产品类型:酥质糖果,配料:花生碎、白砂糖、麦芽糖浆、精炼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过敏源信息:含有坚果及其制品,产品标准代号:SB/T10019,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37112204837,生产日期:见包装正面打印,贮藏方法:阴凉干燥处,开封后请尽快食用,制造商:日照大道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果庄镇,产地:山东省日照市,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花生酥进行称重,称重显示1.8斤,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单据。遂于2025年7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被查获时上述花生酥超过保质期28天。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购进上述花生酥1件共9.5斤,购进价格为74.1元/件,7.8元/斤,零售价为10元/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该花生酥超过保质期。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该食品的销售价与被我局依法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的乘积,即:10元/斤×1.8斤=18元。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未建销售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书,称其未能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深刻的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意识的自己的食品安全认知不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的同时建立了食品安全制度,设立了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对检查的食品作了自查记录,以此时刻提醒自己不再出现同类情况,因生意不好,所得收入仅能维持生活,特申请减免行政处罚。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上墙张贴,在显眼处设立了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将临期的食品放于专柜,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自查记录,记录了对食品的自查情况。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此次系初次违法。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实物及现场称重照片共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正常的事实及当事人销售的老滋味花生酥超过保质期及现场称重的事实; 2.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情况的事实; 4.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5.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销售的老滋味花生酥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20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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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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