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界牌镇新超达汽配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银芳 |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181MA1UQ26H0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丹阳市界牌镇界东亿利达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5〕X00072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述主要是做外贸和代加工,案涉产品是2025年6月初有人上门来推销的,购回后经过修边后,再加一些配件安装成成品后进行销售,共购进均标注“ ” 注册商标的半成品汽车保险杠400只,进价15元/只,适用于09款科鲁兹车型,均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注“ ”标记的汽车配件产品经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当事人自认上述标注“ ”标记的汽车保险杠无授权,均为侵权产品。
经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上述汽配产品共计经营额为18000元。当事人对核定价格无异议。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凭证。
综上所述,“ ”商标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注册于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75551号,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的汽车配件产品上的标识与上述商标完全一致。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且因火灾遭成重大经济损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注“ ”半成品汽车保险杠400只;
二、罚款27000元。
270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