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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鑫钰香大枣开花馒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BU4935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交易城(工商1号楼)0002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35号
2016年4月份当事人开始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交易城(工商1号楼)000203室注册并经营了嫩江市鑫钰香大枣开花馒头店。主要是馒头、面条、饼的加工制作。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1袋中盐牌精制盐(生产商: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9日;保质期:五年;净含量:350克)已超过保质期仍在生产加工区域使用。 这袋精制盐是当事人收拾库存调料发现并使用的,已经无法说清进货来源。该盐只在加工制作面条使用,由于每次加工使用量不固定,截止到案发之日使用了10克,制作了20斤面条。 这袋精制盐2024年5月9日就已经超过保质期,是近期收拾库存时发现并使用的,所以可以认为这10克精制盐都是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共加工制作鲜面条20斤,该鲜面条售价是3元/斤,所以上述鲜面条的货值是60元,精制盐的购进价格是1元/袋,所以货值金额共计61元。 由于这20斤鲜面条都已经售出,销售价是3元/斤,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是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在加工制作区域的事实,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品种、数量等; 2.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3.2026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加工制作资格; 4.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过期食品原料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5.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店内产品销售价格表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销售价格; 6.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7.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过期食品原料剩余量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原料使用的数量; 8.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经营场所牌匾和店内环境照片各一张,证明该店处于经营状态和生产加工环境状态。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制盐; 2.罚款人民币一千(1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60)元整。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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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