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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肆季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阿平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2MA6DJ5D85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紫气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7月23日续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紫气路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经营的小泥鳅(购进日期2025-09-07)是其从怀化进购,进购数量:5kg,进购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57.60元/kg,销售了4.27kg,实际销售总额245.80元,剩余的0.73kg因为小泥鳅存活率低死亡,已全部处理。当事人进购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仅提供了入库单及销售记录,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进货的来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为:288元(57.60元/kg*5kg=288元)。其违法所得因有抹零及会员折扣,故实际违法所得金额为24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且未发现上述同批次小泥鳅在售的事实; 3.对委托代理人姚鑫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泥鳅)的进购数量、进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的事实; 4.对水产区负责人满顺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5.8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45.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玉市监处罚[2024]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2021年7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紫气路从事食品、百货销售相关经营活动。 经询问当事人和调查相关资料,当事人销售的花菜没有有机认证证书或其它相关资质,展售时标牌上标注“有机”字样系当事人对有机认证相关知识不了解,自己标注的。上述花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的花溪曹文秀蔬菜经营部进购,进购了20公斤,进购价是8元/公斤,销售了0.544kg, 销售价是5.98元/500g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票据和检验报告,也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整改,标牌上标注已改为“精品花菜”。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当事人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违法所得: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彩印件3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标注有“有机”字样的花菜的事实; 4.对韩明琴的询问笔录1份,证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标注有“有机”字样的花菜的事实;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速检测工作单复印件、验收入库单、销售汇总表、入库单各1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销货台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认可调查属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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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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