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钰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BC8N4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建瑞大厦2-601室-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0
(2022)浙0481民诉前调36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嘉兴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运政罚﹝2026﹞021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5日14时2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欢乐颂酒店(嘉兴中关村万丽广场店)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嘉运政罚﹝2026﹞021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5日14时0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洲区象贤幼儿园门口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3
嘉运政罚﹝2026﹞021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5日15时0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洲象贤幼儿园门口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4
嘉运政罚﹝2026﹞032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8日09时44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城友家公寓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5
嘉运政罚﹝2026﹞031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8日14时4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星洲艺墅春天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6
嘉运政罚﹝2026﹞031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0日14时2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明公寓9幢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7
嘉运政罚﹝2026﹞032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5日09时3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洪兴路387号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8
嘉运政罚﹝2026﹞0321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09时2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智富中心14号楼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9
嘉运政罚〔2026〕018
2025年10月30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有无证的车辆在南湖辖区经营,扰乱市场秩序。2025年12月4日9时38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南湖区中山路禾兴路口巡查时,发现浙FD76376小型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后发现:驾驶员钟爱明驾驶浙FD76376小型轿车载客1人从南广场B2网约车上客点到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北大门,乘客与驾驶员不认识,是乘客通过滴滴打车发布了订单信息,驾驶员钟爱明在滴滴打车平台接单后到达指定上车地点,乘客看见接单车辆后上车与驾驶员确认了订单信息,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订单进行中,之后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浙FD76376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注销。给本次行程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订单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时21分至9时38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30
10
嘉运政罚〔2026〕015
2025年10月30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有无证的车辆在南湖辖区经营,扰乱市场秩序。2025年12月18日10时54分许,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南湖区火车站南广场B2网约车上客点巡查时发现浙FD09003小型轿车存在可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驾驶员钟凯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嘉兴市南湖区火车站南广场B2网约车上客点到cetc中国电科,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刚上车运费未产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浙FD09003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注销。给本次行程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订单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10时49分至10时57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