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赋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5JT0C8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农兵大道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1
(2024)赣0826民初8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县伟业板材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2
2024-02-29
(2024)赣0826民初8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县伟业板材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3
2024-01-24
(2024)赣0826民初54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杨**
刘**,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4
2023-05-24
(2023)赣0821民初14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周**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民法院
5
2023-02-10
(2023)赣0826民初4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周**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6
2022-04-14
(2022)赣0822民初112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刘**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水县人民法院
7
2022-04-06
(2022)赣0821民初9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刘**,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民法院
8
2022-03-18
(2022)赣0821民初6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11-03
(2021)赣0821民初31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刘**,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1-07-20
(2021)赣0826民初2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安县昌俊楼梯店
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9
2023-06-05
(2023)赣0821执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县德旺家具城与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02
2022-08-02
(2022)赣0822执1134号之一
刘**、刘**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7-08
2022-03-18
(2022)赣0821民初6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2-21
2021-07-23
(2021)赣0826民初2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安县昌俊楼梯店、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1-22
2020-11-18
(2020)赣0821民初2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杜**与刘**、吉安赋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企处罚〔2024〕153号
2024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泰和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冯智勇的陪同下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年报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开展检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咨询周边人员,反映该地址无当事人经营的迹象。现场填写了《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和《现场笔录》。2024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部门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监督检查提醒书》,2024年10月16日,该信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经报县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2024年11月13日,案件调查人员通过邮政部门向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邮寄《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2024年11月15日,该信件被邮政部门退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吊销营业 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